專題文章受贈土地與買賣土地差在哪?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申報虧損仍被補稅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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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土地出售不能用父母買價當成本!房地合一稅受贈成本為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按CPI調整,持有期間從受贈日重新起算。國稅局案例申報虧損仍補稅10萬元,並整理配偶贈與、土地增值稅、2026年新規與申報期限。
買賣取得的房地,出售時以實際買入成本計算;父母贈與子女這類一般受贈,取得成本是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不能沿用父母當年的買價。配偶間贈與則依贈與配偶原本的取得方式認定。多數人只注意到成本,但受贈房地還有第二個差異:持有期間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不能併計贈與人持有的年數;繼承則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受贈人以父親買價1,205萬元申報虧損,經重新核算後有50萬元所得,補稅10萬元。贈與時以現值計算、看似省下的贈與稅,出售時可能以房地合一稅繳回去。2026年還有兩項新規定:7月15日財政部解釋令放寬舊制繼承、受贈房屋的成本可按CPI調整;9月13日起,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併入遺產課稅時,相對應的遺產稅由受贈人負擔。
文章目錄
一、房地合一稅怎麼算:公式與稅率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2.0。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原則上適用新制。
| 計算階段 | 公式 |
|---|---|
| 房地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
| 課稅所得 | 房地交易所得 − 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可減除的交易損失) |
|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 |
| 境內居住個人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年以內 | 45%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20% |
| 超過10年 | 15% |
| 自住房地(設籍並居住滿6年等條件) | 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10% |
另有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特定情形的例外稅率,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
二、受贈與買賣:取得成本差在哪
| 比較項目 | 買賣取得 | 一般受贈(如父母贈與子女) | 繼承取得 |
|---|---|---|---|
| 取得成本 | 實際買入成本 | 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CPI調整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CPI調整 |
| 可否沿用前手買價 | —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取得日 |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受贈登記日 | 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 |
| 持有期間可否併計前手 | — | 不可以(配偶贈與除外) | 可以,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
| 前手2015年底以前取得 | — | 受贈日在2016年以後即適用新制 | 適用舊制(只就房屋所得併入綜所稅) |
| 可減除費用 |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改良支出等 | 受贈時繳納的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及出售時的移轉費用 | 依規定、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親間「買賣」也要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二等親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可能被視為贈與。一旦認定為贈與,日後出售時的取得成本也會改按受贈規則認定,不能以契約上的買賣價格計算。
三、獨特切角:受贈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
一般受贈的持有期間從受贈登記日起算,即使父母已持有房地20年,子女受贈後2年內出售,仍適用45%稅率。繼承則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情境(課稅所得同為50萬元) | 持有期間 | 稅率 | 應納稅額 |
|---|---|---|---|
| 受贈後1.5年出售 | 2年以內 | 45% | 22.5萬元 |
| 受贈後4年出售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17.5萬元 |
| 受贈後約8年8個月出售(第四節案例)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20% | 10萬元 |
| 假設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約11年8個月 | 超過10年 | 15% | 7.5萬元 |
本表為依稅率表試算,用以比較持有期間的影響;末列為假設情境,一般受贈實際上不得併計。
三個讀法:
- 贈與時省下的稅,出售時可能要繳回:贈與以公告現值、評定現值計算,通常低於市價,所以贈與稅較低;但受贈人的取得成本也跟著被壓低,出售時的所得與稅額相對較高。
- 受贈後短期出售最吃虧:稅率從45%起算,加上成本偏低,稅負可能遠高於父母自己出售。
- 贈與前先比較:父母自行出售後贈與現金、維持持有日後由子女繼承、或現在贈與,三種做法的總稅負(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應一起試算。
四、國稅局案例:申報虧損仍補稅10萬元
國稅局公布的案例:甲君於2013年1月6日以1,200萬元買入房地,2016年2月5日贈與兒子乙君;乙君2024年10月1日以1,100萬元出售,以父親買價及稅費合計1,205萬元作為成本,扣除移轉費用4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後申報虧損。國稅局重新核算如下:
| 項目 | 乙君自行申報 | 國稅局核定 |
|---|---|---|
| 成交價 | 1,100萬元 | 1,100萬元 |
| 取得成本 | 1,205萬元(父親買價及稅費) | 受贈時現值813萬元(房屋88萬元+土地725萬元)× CPI 113% ≈ 918.69萬元 |
| 受贈時稅費 | — | 契稅3萬元+土地增值稅78.31萬元 |
| 可減除成本合計 | 1,205萬元 | 約1,000萬元 |
| 移轉費用 | 40萬元 | 40萬元 |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萬元 | 10萬元 |
| 課稅所得 | 虧損155萬元 | 50萬元 |
| 稅率(持有約8年8個月) | — | 20% |
| 應納稅額 | 0元 | 補徵10萬元 |
依國稅局公布案例整理,經本文驗算:813萬元×113%=918.69萬元,加計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後為1,000萬元;1,100−1,000−40−10=50萬元,×20%=10萬元,數字一致。
五、延伸研究:配偶贈與、土地漲價總數額與2026新規
配偶間贈與:沿用原取得方式
| 贈與配偶原先如何取得 | 受贈配偶出售時的成本認定 |
|---|---|
| 買賣 | 依贈與配偶的原始買入成本 |
| 繼承或受贈 | 依贈與配偶原先繼承或受贈時的現值按CPI調整 |
| 持有期間 | 可併計配偶持有期間 |
| 土地增值稅 | 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屬延後課徵;日後再移轉時,以前次課徵時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不是市價漲幅
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計算,用途是避免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重複課稅。不能用市場買賣價差替代,也不能把贈與人持有期間的漲價另外列為受贈人的減除項目。
2026年兩項新規
| 新規 | 內容 | 影響 |
|---|---|---|
| 財政部解釋令(2026年7月15日) |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可用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CPI調整後計算成本;須提供或經查得實際成交價 | 降低通膨造成的名目所得;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
|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2026年9月13日起死亡者適用)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時,相對應的遺產稅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 媳婦、女婿或拋棄繼承者也須負擔;臨終前贈與的節稅效果更有限 |
遺產稅按比例分攤方式:遺產稅總額 ×(該筆贈與 ÷ 遺產總額)。
六、2026至2027年出售受贈房地的規劃重點
| 觀察重點 | 2026年現況 | 2027年推演 |
|---|---|---|
| 贈與稅免稅額 | 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 | 依物價累計漲幅,坊間估計可能調升至約272萬元以上,未證實,以財政部年底公告為準 |
| 遺產稅免稅額 | 1,333萬元 | 坊間估計可能調升至約1,486萬元以上,未證實 |
| 公告土地現值 | 每年1月1日公告 | 現值越高,受贈成本越高,但贈與時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也越高(推測) |
| CPI調整 | 依出售當月已公告指數 | 持有越久、累計物價漲幅越大,調整後成本越高 |
| 受贈後出售時點 | 2年內45%、超過10年15% | 跨過5年、10年門檻再出售,稅率可明顯下降 |
受贈房地出售前的文件清單
| 文件 | 用途 |
|---|---|
| 贈與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 確認受贈日期,作為持有期間起點 |
| 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 計算取得成本 |
| CPI調整比率查詢結果 | 計算調整後成本 |
| 受贈時契稅、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 列入成本 |
| 修繕、增置、改良費用單據 | 判斷是否可列入成本 |
| 出售契約、仲介費與代書費收據 | 計算成交價與移轉費用 |
| 配偶間移轉、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紀錄 | 確認成本與土地增值稅原地價 |
申報期限: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論有無所得、是否虧損都應申報;特定免申報情形另依規定。
手上有父母贈與或繼承的土地、廠房,準備出售或重新配置?詠騰工商團隊可協助整理移轉歷程、評估市場行情與稅後實拿金額,並搭配專業稅務人士確認成本與持有期間,讓出售決策不只看成交價。
七、FAQ 常見問題
| 問題 | 回答 |
|---|---|
| 父母贈與的土地,出售時可以用父母的買價當成本嗎? | 不可以。一般受贈的取得成本是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按CPI調整後的金額;配偶間贈與則另有規定。 |
| 受贈房地的持有期間從什麼時候算? | 原則上從受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能併計父母的持有期間;繼承與配偶贈與可以併計。 |
| 受贈時繳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可以算成本嗎? | 國稅局案例中,受贈人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均納入成本核算;應保留繳款書。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能再列為費用。 |
| 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用市價漲幅計算嗎? | 不可以,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的法定方式計算。 |
| 夫妻間贈與土地,成本怎麼算? | 依贈與配偶原本的取得方式認定:原為買賣者用原始買入成本,原為繼承或受贈者依當時現值按CPI調整。 |
| 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後還要繳嗎? | 要。不課徵屬延後課徵,日後再移轉時,以前次課徵時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稅。 |
| 出售受贈房地虧損,還需要申報嗎? | 需要。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有無所得都應申報。 |
| 2026年有什麼新規定? | 7月15日解釋令讓舊制繼承、受贈房屋成本可按CPI調整;9月13日起,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相對應遺產稅改由受贈人負擔。 |
| 申報後發現成本算錯怎麼辦? | 備妥契約、繳款證明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洽詢更正程序;是否能調整由稅捐機關依個案認定。 |
八、一句話結論
受贈房地的成本是受贈時的現值按CPI調整、持有期間從受贈日重新起算,兩者都不能沿用父母的資料;贈與前應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稅一起試算,才知道哪種移轉方式總稅負最低。
詠騰工商觀點
工業地、廠房與商用土地常是家族多年持有的資產,市價與公告現值差距大,透過贈與移轉時,這個價差就會變成受贈人日後出售的課稅所得。若受贈後短期內出售,稅率從45%起算,稅負可能遠超預期。
我們建議在家族移轉或出售前,先確認取得方式、歷次移轉紀錄、持有年數與稅後實拿金額,再決定出售時點與移轉方式。成交價只是起點,稅後能拿回多少,才是交易條件的真正比較基準。
免責聲明:本文依所得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解釋令與國稅局公布案例整理,持有期間稅額比較為本文試算,2027年免稅額為坊間估計。本文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課稅結果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涉及贈與、繼承、配偶移轉或特殊土地案件,請洽國稅局、地方稅務局或合格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