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爸媽好意把房子送你,反而害你多繳上百萬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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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如何取得房地」直接影響出售時的稅負。買賣取得可用原始購買價格加計必要費用;受贈取得則不能沿用父母買價,而是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計算,因公告現值常僅市價三至五成,易造成「虛擬獲利、實質重稅」。
更關鍵的是持有期間稅率依年限分45%、35%、20%、15%,符合自住優惠者400萬以下免稅。受贈的持有期間從受贈日歸零,子女短期出售恐適用高稅率;繼承則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較有機會符合優惠。
贈與雖壓縮當下贈與稅,卻可能墊高未來房地合一稅。
2026房地合一稅申報攻略|買賣、受贈、繼承取得房地,成本與稅率大不同
本文為稅務觀念整理,依據 2026 年現行房地合一稅制與財政部相關函釋彙整,僅供參考,不構成稅務代理或投資建議。個案情形差異大,實際申報請洽國稅局或委任會計師、專業代書。
近年房價持續受到關注,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成家,會選擇將名下房屋或土地贈與給下一代,降低年輕人的購屋壓力。
但許多人不知道的是,父母贈與房地給子女後,未來子女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與自行買賣取得完全不同——不只是「成本」認定不同,連「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也大不相同。若不了解規定,很可能誤把父母當初的購買價格當成本,或忽略持有年限歸零的問題,導致稅額暴增。
一、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與計算公式
若出售的是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完成後,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要特別注意,這是交易後 30 日內單獨申報,不是等到隔年 5 月綜合所得稅才報。
房地交易的課稅所得,完整公式為:
課稅所得額 = 成交價格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其中「土地漲價總數額」是為了避免與已繳的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而扣除,計算時不可遺漏。而「取得成本」則會因取得方式(買賣、受贈、繼承)不同而有很大差異,這正是本文的重點。
二、三種取得方式的成本認定
(一)買賣取得:成本為原始購買價格+必要費用
若房地是透過買賣取得,取得成本就是當初購買支付的價額,並且可以再加計取得時的必要支出,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以及能增加房屋價值、非兩年內耗竭的裝潢改良費用(需保留合法單據)。
範例:甲先生於 109 年 6 月以 600 萬元購入高雄市 A 房地,並支付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約 20 萬元,113 年出售。申報時可用 620 萬元(600 萬+20 萬)作為成本費用基礎,再依規定扣除後計算交易所得。
(二)受贈取得:不能沿用父母買價,且持有期間歸零
很多人誤以為「父母 600 萬買的房子,贈與給子女後也能用 600 萬當成本」,答案是不行。依規定,受贈取得的成本,是以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再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由於公告現值往往只有市價的三到五成,這個成本會明顯低於市價,導致未來出售時帳面獲利被放大,形成「虛擬獲利、實質重稅」的情況。此外,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列為費用扣除,別忘了計入。
範例:甲君 109 年 6 月以 600 萬元購入 A 房地;110 年 6 月贈與給兒子乙君,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113 年 3 月乙君出售。乙君申報時不能用父親的 600 萬元,而應以 400 萬元 × 交易當月對應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示意約 106.8%)=約 427 萬 2 千元作為取得成本。實際指數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以免溢繳。
(三)繼承取得:成本認定同受贈,但持有期間可併計
繼承取得的成本認定方式與受贈相同(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但繼承有一個關鍵優勢:持有期間可以和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比較容易跨過 5 年的高稅率門檻,甚至符合自住優惠。這與「贈與後持有期間歸零」形成強烈對比,是家庭資產傳承時最該分辨清楚的一點。
三、成本認定比較表
| 取得方式 | 成本認定 | 持有期間起算 |
|---|---|---|
| 買賣取得 | 原始購買價格+必要費用 | 自本人取得登記日起算 |
| 受贈取得 | 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 | 自受贈日重新起算(歸零) |
| 繼承取得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 | 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
四、關鍵中的關鍵:持有期間決定稅率
房地合一稅要繳多少,不只看成本,更看持有幾年所對應的稅率。這一點常被忽略,卻往往是稅單暴增的真正原因。境內居住者的稅率級距如下:
| 持有期間 | 稅率 | 說明 |
|---|---|---|
| 2 年以內 | 45% | 短期交易,課最高稅率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 |
| 超過 10 年 | 15% | 鼓勵長期持有 |
| 符合自住優惠 | 10% | 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課 10% |
正因為受贈的持有期間會歸零,若子女受贈後短期內出售,不僅成本偏低、獲利被放大,還會落在 45% 或 35% 的高稅率,且年限不足無法適用自住優惠,等於「三重不利」疊加。
五、兩個實務案例,看懂差異有多大
案例A:贈與後賣,竟比父母直接賣貴上百萬(簡化示意)
父母 2018 年以 600 萬元購入 A 屋,現市價約 1,200 萬元,受贈時房地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約 450 萬元。
- 父母自己賣(持有 7 年、自住連續滿 6 年):可適用自住優惠,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才 10%,稅額可能僅個位數萬元。
- 先贈與、子女隔年賣(持有不到 2 年):成本只能用約 450 萬(×物價指數),帳面獲利被放大到六百多萬,又適用 45% 稅率、且不符自住 6 年,稅額可能高達兩、三百萬元。
同一間房,只因取得方式與持有時間不同,稅差可能上百萬。(此為簡化示意,實際須再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相關費用等項目。)
案例B:繼承可併計持有期間,救回自住優惠
父親 2017 年買入 B 屋並自住,2025 年過世由子女繼承,子女 1 個月後出售。表面上持有僅 1 個月、應課 45%,但因繼承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並居住期間(已達 8 年),子女即符合「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可適用 400 萬免稅額及 10% 優惠稅率。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當初是「生前贈與」而非繼承,這個優惠就沒了——因為贈與的持有期間會歸零。這正說明了「取得方式」對稅負的決定性影響。
六、可善用的兩大節稅工具
面對受贈或繼承成本偏低的問題,以下兩項工具正好能緩解衝擊:
- 自住優惠:屋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僅課 10%。即使受贈成本低,只要能符合自住要件,仍可大幅降低稅負。
- 重購退稅:2 年內完成換屋(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並符合自住條件,可申請退稅;小換大(新屋總價高於舊屋)有機會全額退還,大換小則按比例退還。須留意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出租、營業或再移轉,否則將被追繳。
七、贈與前,先一起評估贈與稅
父母贈與房地,除了影響未來的房地合一稅,也涉及當下的贈與稅。2026 年贈與稅免稅額維持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課稅級距未因物價指數調整而變動。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是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而非市價,因此贈與房產本身有壓縮贈與稅稅基的效果,這也是許多家庭選擇贈與不動產而非現金的原因之一。但這項「壓縮」的另一面,正是未來子女出售時成本偏低、房地合一稅偏高,兩者必須一起衡量。
因此,父母在贈與、買賣或移轉前,建議一併評估: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規劃、房地增值幅度、子女的自住需求與未來換屋計畫。有些情況下,直接贈與並不一定最節稅,甚至可能「贈與時省了贈與稅、出售時多繳了房地合一稅」。
結論:取得方式,決定未來的稅負
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如何取得房地」會同時影響成本認定與持有期間,進而決定未來出售時的稅負。買賣取得可用原始價格與費用;受贈取得成本偏低且持有歸零;繼承取得成本雖低,但可併計持有期間,反而較有機會適用優惠。
在高房價時代,房屋已是家庭重要資產,贈與、繼承與買賣的稅務效果差異極大。建議在任何移轉決定前,先諮詢會計師或專業代書,依家庭資產配置與未來規劃通盤評估,避免因不了解規定而增加不必要的稅負。
※ 免責聲明:本文為稅務觀念整理,依 2026 年現行法令與財政部函釋彙整,數字(如消費者物價指數、評定現值)僅為示意,實際以主管稽徵機關公告與個案認定為準。本文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具體申報與規劃請洽國稅局或委任專業會計師、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