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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土管理與棄土場規劃全解析:法規、實務與資源再利用

作者:小編 於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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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景劇烈變遷的進程中,「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管理已成為都市開發與環境保護的角力重心。本文深度解構從 80 年代至今,台灣如何透過《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逐步將廢土轉化為戰略資源。

文章核心聚焦於三大面向:首先,釐清有用土方資源與一般廢棄物的法律界線;其次,詳述建築與公共工程在產製、運送及最終處置階段的連帶責任,特別是「運送憑證制度」對防制違法棄置的關鍵作用。最後,重點分析棄土場的設置獎勵機制,包括填埋後的土地再利用彈性與稅賦優惠。這不僅是一份政策說帖,更是一份實務指南,旨在引導業者從單純的「廢棄處理」思維轉向「資源循環」,透過資訊網路達成土方互補,實現國土永續與經濟開發的雙贏局面。

營建廢土管理與棄土場規劃全解析:法規、實務與資源再利用

目錄

  • 引言與背景
  • 廢土來源與種類
  • 法規與政策沿革
  • 廢土處理方針
  • 棄土場設置與管理
  • 經費與年度計畫
  • 機關權責與協作
  • 配合措施與資源再利用
  • 結論與未來展望

引言與背景

近年來,臺灣社會快速現代化,大量公共工程與建築開發持續興起,營建活動的規模空前增加。然而,隨之而來的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營建廢棄土量同樣驚人。據估計,僅臺北都會區每年就產出約一千萬立方米的廢棄土,高雄地區約五百萬立方米。若未妥善處理,這些土方不僅占用土地,還可能對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造成威脅。

臺灣從 80 年代起,政府即重視營建廢土管理,並陸續制訂相關政策與處理方案。從 1981 年營建署頒布「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到 1982 年行政院多次會議檢討方案可行性,再到 1985 年指示強化工程棄土配合與監督,各項措施皆著眼於兼顧公共工程推動與環境保護,形成今日的營建廢土管理框架。

案例說明:以臺北都會區為例,若將每年產生的千萬立方米廢土疊起來,相當於約 400 座標準奧運游泳池的容量。想像這些廢土若無管理,對都市環境和交通的壓力將相當可觀。

廢土來源與種類

營建廢土主要來自三大來源:

  1. 建築工程:住宅、商辦、工業廠房施工中產生的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

  2. 公共工程:道路、橋梁、地下管線、鐵路及大型基礎建設施工的土方。

  3. 拆除工程:舊建築拆除所產生的磚、混凝土及土石。

注意:本方案不包括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木屑、竹片、紙屑或瀝青等非土方性質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若可再利用,則視為可貴資源,而非單純廢棄物。

表格 1:營建廢土分類與可再利用性

廢土類型來源可再利用性備註
土石方建築、公共、拆除可填土或加工成骨材
磚瓦建築、拆除可破碎再利用
混凝土塊建築、拆除可作再生骨材或路基材料
金屬屑/玻璃/塑膠各類工程附帶需專業回收

法規與政策沿革

臺灣營建廢土管理政策自 1980 年代起逐步形成,以兼顧工程推動與環境保護為核心。主要依據與會議如下:

  • 1981/05/02:營建署頒布「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並督導省、市政府及重大公共工程機關五年實施。

  • 1982/04/29:行政院第 2329 次會議,指示檢討方案合理性。

  • 1982/11/04:核復本部 82 年 8 月 24 日陳報修正草案,要求地方落實監督。

  • 1985/02/27:行政院第 2469 次會議,建議加強工程棄土者之配合。

  • 1985/08/31:核示由研考會列管,督導方案實施。

實務觀察:早期棄土場不足、監督不足及民間投資意願不高,導致廢土大量堆置未妥善管理。因此,政策多次修正,加入監督、獎勵及資訊交換機制。

廢土處理方針

4.1 建築工程廢土處理

  • 承造人申報開工,需附核准棄土場證明。

  • 承運業者必須核對廢土內容,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並回報承造人。

  • 地方政府應列管棄土處理計畫並定期核查。

  • 違規棄土者,地方主管機關可勒令限期清除並依法停工、移送懲戒。

4.2 公共工程廢土處理

  • 重大公共工程應力求挖填平衡,剩餘土方須有棄土計畫。

  • 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並送地方政府備查。

  • 建立棄土運送憑證制度,承包商違規須依合約追究責任。

  • 上級主管機關定期邀相關機關考核評鑑。

棄土場設置與管理

5.1 設置程序

  • 棄土場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 平地棄土場:最低面積 1 公頃,容納廢土 ≥ 1 萬立方米。

  • 山地棄土場:最低面積 3 公頃,容納廢土 ≥ 3 萬立方米。

  • 申請需附土地權利文件、設置計畫書,初審 30 天內決定是否可行。

5.2 使用限制與禁止區域

  • 不得設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水源保護區。

  • 經主管機關同意,部分保安林地、農牧用地可臨時使用。

5.3 設施與安全

  • 入口設標示牌,周圍圍牆或障礙物。

  • 出入口有汽車設施及洗車污水沈澱池。

  • 防止飛散、排水設施完善。

  • 停用後覆土 50 公分以上,利於植生綠化。

5.4 獎勵與再利用

  • 山坡地民間棄土場可合併開發使用。

  • 公有土地可租用或撥用。

  • 棄土場完成填土後可申請建遊憩設施、低密度社區、公共設施。

經費與年度規劃

項目經費來源備註
規劃費臺灣省:中央補助;直轄市自行編列規劃與設計階段
土地、工程、營運管理費省、市政府自行編列;工程主辦機關配合必要時中央補助
實施年期原 81~86 年;延長至 90 年六年計畫延長

機關權責與協作

  • 中央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制度與政策,督導工程主辦單位。

  • 省(市)政府:協調棄土場規劃、審查與管理法規。

  •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負責區域內棄土場設置、審查、管理與違規處理。

配合措施與資源再利用

  • 教育宣導:營建廢土屬可再利用資源,不同於污染性廢棄物。

  • 督導考核:公共工程主管機關積極評鑑棄土計畫。

  • 加速設置棄土場:公有土地優先,民間鼓勵設置。

  • 成立協調小組與資訊交換系統:建立土方互換、公開透明機制。

  • 土方再生利用:加工後可作骨材或填土資源,提升土地價值與環境效益。

結論與未來展望

營建廢土管理不僅是環境問題,也是城市規劃與公共工程協作的重要課題。透過完善法規、棄土場規劃、監督與資訊系統,臺灣已逐步建立可行的營建廢土處理體系。未來隨著都市發展與公共工程擴張,資源回收再利用將成為關鍵策略,不僅減少環境負擔,也能為建設工程創造額外價值。

小結:妥善管理棄土場、確實追蹤廢土處理紀錄、運用資訊系統與再生利用技術,是現代營建廢土管理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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