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北區國稅局提醒:合建分屋找補款稅務申報錯誤,小心補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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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若因交換房屋價值低於土地價值而收取「找補款」,該筆金額依法視為出售部分土地所得,須課徵房地合一稅。許多地主誤以為找補款屬房屋與土地互易,仍適用20%優惠稅率,實則應依土地持有期間適用35%或45%一般稅率計算,錯報恐遭補稅與罰鍰。本文詳解找補款定義、稅務意義、申報流程與適用稅率,並透過實例解析常見申報錯誤與稅務風險。提醒地主應妥善保存交易憑證,依規申報,必要時諮詢稅務專家,避開房地合一稅稅務地雷,確保合建利益最大化。
🏠北區國稅局提醒:合建分屋找補款稅務申報錯誤,小心補稅+罰鍰!
📋 目錄
🔎 引言:地主合建分屋與房地合一稅的關鍵問題
🧾 合建分屋交易的「找補款」是什麼?
⚖️ 房地合一稅申報中「找補款」的稅務意義
💡 合建分屋稅率解析:為何不能用20%優惠稅率?
📝 申報流程與計算方式詳細說明
📊 案例分析:甲君合建分屋稅務申報實錄
📑 常見錯誤與稅務風險提醒
🔍 專家觀點與稅務規劃建議
✅ 結論:合建分屋正確申報避免稅務風險
🔍 引言:地主合建分屋與房地合一稅的關鍵問題
在台灣都市更新與房市熱絡的開發環境中,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已成為常見的土地開發方式之一。透過合建分屋,地主僅需提供土地,便可在建案完工後,換得約定比例的新成屋,無需負擔建築費用與資金週轉壓力。然而,這種交易方式看似單純,但實務上卻常因「價值落差」問題衍生稅務爭議。
📌 什麼是找補款?為何會產生?
當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若完工後分得的房屋價值低於原土地價值,雙方為平衡權益,建商需支付地主一筆「差額補償款」,這筆款項即為找補款。
這筆金額雖是房地互易過程中的價值調整,卻依法視為地主出售部分土地對價所得,依《房地合一稅條例》規定,須計算房地合一稅,不能僅以房地互易名義免稅或享受20%優惠稅率。
🧾 合建分屋交易中的「找補款」是什麼?
🏷️ 「找補款」定義
簡單來說,當地主與建商「以房換地」方式進行房地互易,雙方會依建案開發完工後的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進行清算。若地主換得的房屋價值低於提供土地價值,則建商應支付價差補足,這筆補償金便稱為找補款。
🔑 找補款的稅務性質
依現行稅法認定,「找補款」不單是房地互易交易中的價值補償,實務上須視同地主出售部分土地之所得,因此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尤其自**《房地合一稅2.0》於2021年7月1日上路**後,相關稅務認定標準更趨嚴格,且稅率依持有期間調整,短期持有稅負偏高,對地主財稅影響甚鉅。
📖 法規依據|房地合一稅「找補款」適用條件與稅率規範
📜 核心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財政部解釋函令(2021年版)
房地合一稅條例
依規定,若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並在房地互易過程中收取找補款,該筆金額不得適用「自地合建分屋」20%優惠稅率,而應依土地取得日至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適用35%、45%或15%、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 房地合一稅申報中「找補款」的稅務意義
📌 找補款對稅負計算的實際影響
在房地合一稅課稅實務上,找補款將直接影響課稅所得與適用稅率,其稅務意義如下:
視同出售部分土地所得
找補款金額等同地主將土地部分價值出售予建商,應列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計算課稅所得公式
找補款金額 ➝ 減除已取得該土地成本 ➝ 減除必要費用 ➝ 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得出淨所得 ➝ 按持有期間稅率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依持有期間而異
土地持有年限 | 適用稅率 |
---|---|
未滿2年 | 45% |
2年以上未逾5年 | 35% |
5年以上未逾10年 | 20% |
10年以上 | 15% |
不得適用20%優惠稅率
自地合建分屋若無找補款,可適用20%優惠稅率,但如收取找補款,則適用一般房地合一稅率。
收取找補款是地主合建分屋交易中常見情形,但若錯誤認為仍屬房地互易或可適用20%優惠稅率,極易觸法而被補稅或裁罰。
因此,建議地主:
詳實保留所有交易契約與金流證明
於交易完成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
依據持有期間正確套用稅率
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納保官協助
這樣方能合理節稅,避免補稅與罰鍰風險,確保自身合建利益最大化。
💡 合建分屋稅率適用解析:為何不能用20%優惠稅率?
📊 稅率適用情形 | 📌 說明 |
---|---|
20%優惠稅率 | 單純「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未收取任何找補款,且完工後換屋 |
35%-45%一般稅率 | 若有收取找補款,視為出售土地所得,依持有期間適用: 持有未滿2年:45% 持有2年以上未逾5年:35% 持有5年以上未逾10年:20% 10年以上:15% |
👉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收取找補款,視同資產交易,不得適用20%優惠稅率,違者查核補稅。
📝 申報流程與計算方式詳細說明
1️⃣ 確認找補款金額
將與建商簽訂的房地互易契約及金流證明確認差額價金。
2️⃣ 減除土地成本、必要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
依《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計算。
3️⃣ 按土地持有期間套用正確稅率
依《房地合一稅條例》規定,持有年數分段稅率。
4️⃣ 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完成所得稅申報。
📊 案例分析:甲君合建分屋稅務申報實錄
項目 | 說明 |
---|---|
土地取得時間 | 2019年10月(受贈取得) |
合建換屋時間 | 2022年4月 |
找補款 | 新台幣570萬元 |
甲君申報稅率 | 20%(錯誤,誤以為適用自地合建優惠稅率) |
稅局核定稅率 | 35%(正確稅率,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 |
補徵稅款 | 新台幣633,000元(63.3萬元) |
👉 案例提醒:甲君誤將找補款視為自地合建分屋優惠稅率申報,遭稅局補稅與罰鍰,稅負大增。
📑 常見錯誤與稅務風險提醒
在實務上,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若未妥善處理找補款課稅問題,經常發生以下幾種錯誤與風險:
❌ 誤認找補款為純土地與房屋交換
不少納稅義務人以為與建商合建分屋,即便收取了找補款,仍能比照單純「自地合建」適用20%優惠稅率。實際上,只要有收取找補款,就等同出售土地的一部分,該部分應依持有期間課稅,不適用自地合建優惠稅率。
❌ 使用錯誤稅率申報(如20%優惠稅率)
常見地主誤將整筆交易視為合建分屋所得,未依找補款額度單獨計算,直接以20%稅率申報,導致申報金額偏低。一旦被查核,除補稅外,還會依《所得稅法》加計滯納金及罰鍰,金額可達應納稅額兩倍以上,損失重大。
❌ 延遲申報或漏報導致補稅與罰鍰
依規定,找補款所得應於房地移轉登記日起30日內申報,實務上不少地主因未了解此規定,延遲申報或完全漏報,除補稅外還將被加徵利息、處以罰鍰,並有信用受損風險,影響日後財稅紀錄。
❌ 未保存交易憑證與文件
國稅局查核時,若地主無法出示合建分屋契約、找補款金流紀錄、土地取得成本證明及相關費用憑證,則將無法認列合理成本與必要費用,導致課稅所得偏高,增加稅負。
🔍 專家觀點與稅務規劃建議
為避免上述稅務風險,專業稅務顧問建議地主合建前、中、後應採取下列稅務規劃措施:
📌 保留所有合建交易及找補款證明文件
包括合建分屋協議、房地互易契約、找補款金流證明、建商匯款紀錄、土地買賣契約、土地登記謄本與移轉登記日佐證文件。
📌 依土地持有期間正確套用稅率
稅率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分為持有未滿2年45%、2年以上未逾5年35%、5年以上20%、超過10年15%。錯誤套用優惠稅率,極易遭補稅。
📌 重大交易前諮詢稅務專家或納保官
透過事前稅務試算及申報模擬,確認合理課稅額與可認列費用項目,降低補稅風險。
📌 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遭罰鍰及利息
找補款應於房地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逾期將依應補稅額處以利息及罰鍰。
📌 規劃合理持有期間,減輕稅負壓力
如可能,建議地主與建商議定延長土地持有時間至超過5年,享有20%優惠稅率,合理節稅。
✅ 結論:地主合建分屋正確申報,避開稅務雷區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如涉及找補款,即構成土地部分出售,必須依成交價額(找補款)減除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持有期間課稅,而非適用20%優惠稅率。
錯誤認定或漏報,將面臨高額補稅、滯納金及罰鍰風險。地主應保留完整交易與金流證明,妥善記錄交易資料,並於交易前諮詢稅務專家,確認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方能在合建分屋交易中穩健節稅、降低法律責任與財務風險。
透過嚴謹交易控管與稅務規劃,地主可安心參與合建計畫,同時確保未來財稅紀錄正常,維護資產運用彈性與合法節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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