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實施期限延至2031年:分區規劃、使用限制與民間權益影響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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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法,原預計2025年4月底實施的法案延後6年,改為2031年全面上路。修法規定中央須在2年內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地方政府則須於其後3年內公告地方國土計畫,並於10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修法強化保育地區與高風險地區使用限制,並明定復育機制與原住民族參與權益。過渡期間已合法建物不得擴建,但可修繕;地方政府得視情況要求遷移並給予補償。農業權補償條文未納入法案。
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實施期限延至2031年:分區規劃、使用限制與民間權益影響全面解析
國土計畫法修法重點一覽,正式展延至2031年上路
原訂於2025年4月底施行的《國土計畫法》,因地方政府執行進度與產業界、民眾權益疑慮過大,最終在2025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限展延6年,延至2031年實施。此舉不僅為地方政府爭取更多準備時間,也為地方發展與土地利用提供過渡空間。
根據修法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仍需於本法施行2年內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地方政府須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3年內完成各自國土計畫,再於地方計畫公告後10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此分階段實施設計,有助於避免原《區域計畫法》與新法衝突,實現國土整體調控的平順接軌。
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全面取代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將面臨更嚴格限制
國土功能分區圖是《國土計畫法》實施的核心制度,依據土地特性與發展潛力,將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大功能分區:
國土保育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其中,國土保育地區將面對最嚴格的使用限制。即使其他分區如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只要符合保育劃設原則(如地質敏感、土石流高潛勢區),也將依照自然資源、生態、災害風險等因素,納入限制或禁止使用範圍。
爭議農業權補償條文未納入,合法使用與既有權益恐受影響?
國民黨原提案增訂《第32條之1》條文,要求對於農地劃設為非農用途時給予補償,但最終並未納入三讀條文中,引發基層農民與地主權益受損的疑慮。
三讀版本明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若區域計畫實施前之合法建築、設施與新法使用管制內容不符,則僅允許原狀修繕,不得增建或改建。若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得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並酌情給予補償。
此規定雖保留補償彈性,但因未明文化為「農業權補償條款」,仍可能造成地方民眾法律適用與行政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原住民族參與保障納入審議制度,平衡土地文化與開發衝突
《國土計畫法》此次修法亦強化原住民族土地的參與與尊重,明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參與審議。特別是涉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地滑、山崩、土石流潛勢地區的劃設與復育工程,若涉及原住民部落範圍,須取得中央原民會同意。
這項設計不僅體現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知情同意」的原則,也有助於減緩因土地利用與族群文化發生衝突的潛在社會風險。
修法影響三大層面:政府執行、民眾財產權、產業用地調整
1. 政府端—地方需加快國土計畫編定進度
此次展延反映出地方尚未準備就緒,多數縣市仍處於國土計畫草案階段,距離功能分區圖繪製與公告尚有距離,如何在延後6年內全面完成,將成各縣市最大挑戰。
2. 民眾端—土地管制嚴格,增建、開發需更加審慎
未來功能分區一旦實施,原本合法使用若不符分區規範,恐無法改建或擴建。投資與建築活動將面臨高度審查,建議民眾盡早查詢土地位於何種功能分區,以便因應未來政策。
3. 產業端—工業、農業用地再劃設問題成關注焦點
部分農地恐因劃入保育地區,未來限制使用;而中南部工業區則關注可開發腹地是否縮小,如何兼顧產業發展與國土保育,將成為中央與地方政策協調的重點。
專家建議:土地使用應提早規劃,關注公告進度與在地調查
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實施後的潛在風險,學者建議民眾與業者:
提前向縣市政府查詢土地功能分區草案草圖
注意公告程序與公展時程,適時提出陳情
有開發意圖者應儘早申請建照或使用變更,以保留既有權利
若為農地擁有者,應特別留意是否劃入保育地區、復育區域
結語:從延後實施到全面接軌,《國土計畫法》仍是土地政策的關鍵轉折
雖然國土功能分區圖實施展延至2031年,但其長期對台灣土地使用、開發與保育將產生深遠影響。民眾、業者與地方政府應在延長的這6年中,主動參與規劃程序、理解新法規內涵,並做足準備,迎接台灣土地政策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