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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上路是轉機還是危機?深入剖析《國土計畫法》延遲背後的真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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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原訂於2025年全面實施,象徵台灣土地利用邁向全區整合與永續管理的關鍵里程碑。然而,因地方政府圖資尚未建置完成、人力資源不足及法令整合未竟等問題,立法院於2024年底三讀通過延後實施至2031年。此舉引發各界熱議,憂心土地破碎化、農地穿孔化與無序開發將持續惡化,阻礙農村振興與城鄉整合。本文將深入探討國土計畫法延後的制度背景、土地利用現況問題、《國土計畫法》帶來的改革契機,並分析延期對政策信任、區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潛在衝擊。同時也將提出具體因應策略,協助地方政府、產業及民眾共同為2031年實施做好準備,以確保國土資源合理運用與世代永續發展的願景不被延宕。

延後上路是轉機還是危機?深入剖析《國土計畫法》延遲背後的真實問題

📘 目錄

  1. 引言

  2. 台灣土地利用的歷史脈絡

  3. 現行土地利用問題的深層剖析

  4. 《國土計畫法》的預期改善與挑戰

  5. 延後上路的影響評估

  6. 未來發展與應對策略

  7. 結論與建議


🧭 引言

《國土計畫法》自2015年通過至今,歷經多年籌備與討論,原本預計於2025年全面實施,目標是終結台灣長期土地利用混亂、規劃碎裂的問題,建立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層級的分級治理架構,以實現空間資源的永續發展與合理分配。該法重視整體空間秩序規劃,導入分區用途明確管理、動態檢討制度、在地參與機制等先進概念,期望翻轉過往區域計畫的僵化與脫節問題。

然而,隨著法案推進過程的深入,實務層面逐步浮現諸多挑戰。根據立法院2024年底通過的修正內容,因多數地方政府在人力、技術與地政圖資更新方面準備不足,且新舊制度銜接尚未順利完成,因此全面實施時程延後至2031年。這一延後決策,在短期內雖然緩解了地方執行壓力,但卻也引發各界對土地管理失控的憂慮,特別是農地破碎化、都市邊緣無序擴張、違規使用猖獗等問題恐將持續惡化。

本篇文章將從台灣土地規劃的歷史脈絡出發,深入探討《國土計畫法》推行背景、現行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與挑戰、延後實施的可能衝擊,並提出實務上可行的政策建議,為未來2031年上路前的過渡階段提供一份深度解析與思考指引。


🏞️ 台灣土地利用的歷史脈絡

📜 區域計畫法的歷史與現狀

台灣自1964年《區域計畫法》上路以來,已有超過一甲子的歷史。此法制主要以行政區域劃定的「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土地」為規劃對象,試圖透過法定分區限制土地用途,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然而,實務上此法逐漸暴露出諸多制度性瓶頸,未能有效因應現代社會的快速變遷與多元空間需求,主要問題包括:

  • 僵化的規劃框架

    土地用途變更程序繁瑣,導致規劃調整速度遠遠落後於產業與人口移動。例如,產業聚落快速轉移、新興科技園區興起,往往需透過個案變更處理,缺乏整體視野與長遠規劃。

  • 零星變更問題嚴重

    在農地與非都市土地中,地方政府常為配合投資需求、基層選民壓力等因素,允許個案變更土地用途,導致所謂的「農地穿孔化」,也就是在大片農地中出現點狀開發,造成環境破碎、管理困難。

  • 中央與地方脫節

    中央主導的區域計畫無法真正反映地方在地條件與產業需求,導致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多流於形式,甚至出現規劃與實際發展方向背離的情形,長期影響土地利用效率與公共資源配置。

這些問題已在民間與學界累積多年批評聲浪,加上都市化與地方創生等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促使中央政府意識到亟需進行制度性的土地規劃轉型。


📌 從區域計畫法到《國土計畫法》的轉型契機

《國土計畫法》的誕生,可視為對過往土地規劃思維的一次根本改革,其目的並非僅為法令重整,更是空間治理觀念的全面進化。此法在制度設計上具有以下幾項重要創新:

  • 三級規劃架構:全國-區域-地方

    不同於過往以中央為單一決策源的體制,《國土計畫法》強調從中央到地方的協力分工與垂直整合,全國計畫負責大方向與基本原則,區域計畫則處理跨縣市議題,地方計畫則需反映鄉鎮實際需求,確保規劃具彈性與回應性。

  • 用途分區管理制度

    建立明確的土地用途分區系統,初步劃分為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自然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等,並根據分區用途訂定可行與不可行之開發行為,杜絕灰色地帶。

  • 五年一檢制度

    為避免計畫僵化,每五年需檢討並更新計畫內容,以反映產業變遷、人口流動、氣候變遷等變因,確保計畫的持續適應性。

  • 跨部會整合與公開參與機制

    建立國土功能分區會議制度,納入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代表等多元利害關係人意見,促進透明決策與協作治理。

儘管制度設計充滿前瞻性,但在實務推動過程中仍遭遇諸多困難,尤其在地方政府端,面臨人力、經費、資訊系統建置等問題未及時到位,使得落實困難重重,最終不得不透過修法將原訂於2025年的上路時間延至2031年。這段延遲不僅為法制轉型執行爭取更多緩衝期,也同時暴露出台灣土地管理轉型的深層結構性困境。


🏗️ 現行土地利用問題的深層剖析

🌾 零星開發與土地破碎化

在現行制度尚未全面轉型前,台灣土地利用長期受到「點狀變更」、「單一需求導向」的影響,產生嚴重的土地破碎化問題。農地與非農設施混雜,都市邊緣無序擴張,不僅造成環境負擔,也導致公共資源難以有效配置。

📍農地穿孔化現象日益明顯:

農地內出現大量小規模的工業設施、倉儲用地或休閒設施(如農舍、露營區、景觀咖啡屋等),破壞農地整體連續性與灌溉系統,有如「綠色拼圖」中不斷被挖走的碎片。

以彰化與雲林為例,近年有超過上千件非農設施進駐農地,儘管部分具農村觀光功能,卻因缺乏整體配置,形成水源污染、廢水排放爭議,甚至占用災害潛勢區,增加災害風險。

📍都市邊緣無序擴張的惡性循環:

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區域(如非都市土地)因土地相對便宜,常成為建商或自建族首選。然而基礎設施(如下水道、公共交通、醫療資源)尚未完善前,就貿然開發,導致「住宅先行、公共建設滯後」的現象。此類地區往往成為所謂的「睡城」,居民通勤不便、生活品質低落,進一步加劇都會區核心地段壓力。


🏡 農村振興與土地規劃的矛盾

近年中央與地方不斷推動農村再生計畫、青年回鄉創業與農業六級產業化,試圖振興地方經濟。然而,現行土地規劃制度卻難以與政策接軌,形成「理想很豐滿,制度卻骨感」的矛盾局面。

📍農業六級產業無法順利落地:

所謂六級產業,是指農民自行從事「初級(生產)」、「次級(加工)」與「三級(行銷、觀光)」產業整合。但在土地使用上,一個小農欲同時設立加工坊與民宿,就必須跨越繁瑣的用地變更、建築設施許可、環評程序等多重障礙。

例如,許多返鄉青農計畫設立在地品牌工作坊,但常被地方政府以違反水保區、非都市土地用途限制為由拒絕。結果反而鼓勵灰色地帶的「先做後補」、「邊做邊罰」,制度成了阻礙創新與青年回鄉的高牆。

📍傳統聚落保留制度失靈:

台灣許多百年聚落因無法納入正式都市計畫或農村發展計畫,導致公共投資不到位,建築更新受限。居民想修繕自宅或引進青年創業空間,卻卡在用途管制與建築法規限制。

以嘉義太保的某原住民聚落為例,因屬「非計畫區」,導致聚落內長期缺乏下水道與道路拓寬預算,僅能維持老舊狀態,人口逐年流失,聚落功能逐漸凋萎。


🛑 中央與地方規劃權限的矛盾

目前土地治理多由中央制定法規、劃設原則,再交由地方執行細部規劃。然而,由於中央決策者缺乏在地情境知識,加上制度過於標準化,導致地方政府難以靈活應對地區差異。

📍缺乏地方回饋機制的規劃程序:

在許多規劃案中,地方政府僅能「被動配合」中央審查,如區域計畫審議、重大設施預定地畫設等。若地方實務經驗未納入,恐導致規劃與民情脫節,增加政策阻力與民眾抗爭。

例如,部分原本屬於傳統耕地的地區被規劃為產業專區,卻因基礎設施未及、產業招商未果,造成閒置土地與社會資源浪費,還引發當地農民抗議「農地被搶」。

📍調整幅度受限導致地方治理無力:

地方即使想依地區需求調整土地利用方向,也因現行法令限制、中央審查繁瑣,導致施政彈性不足。例如某鄉鎮欲擴展觀光地區、發展生態旅遊,卻因所在分區屬「農業用地」而遲遲無法變更,錯失觀光熱潮商機。


📏《國土計畫法》的預期改善與挑戰

🗂️ 分區管理的嚴謹性與彈性兼顧

《國土計畫法》以「國土功能分區」為核心,試圖跳脫過往單一用途劃設邏輯,改以生態保育、農業生產、防災需求等多重考量,賦予土地使用更多層次性的分類與管理方式。

然而,挑戰也隨之而來:

  • 分區管理雖提升法制嚴謹性,但是否能精準反映地方特色與產業需求,仍需靠彈性制度如例外許可、滾動檢討加以修正。

  • 如何避免分區劃設成為「紙上作業」、與實際使用脫節,將考驗中央與地方資料整合能力與溝通協調機制。

🏛️ 地方賦權的政策意涵

《國土計畫法》明訂地方須擬定「國土功能分區計畫」,並得定期檢討,這意味地方政府將獲得前所未有的規劃自主權。然而:

  • 地方在制度設計、人力資源與空間資料建置上尚未成熟,需中央協助補強能力缺口。

  • 若缺乏全國性引導與一致性標準,恐導致區域發展失衡,甚至引發城鄉對立與土地競逐。

🔗 與區域計畫法的銜接問題

目前《區域計畫法》仍是主導土地利用的主要法規,《國土計畫法》則處於「架構成形、實施待定」的階段。兩者銜接困難,導致:

  • 政策空窗期長,地方政府無所適從。

  • 地目變更審查標準不一,甚至出現規避新法規範的趨勢。


📉 延後上路的影響評估

📊 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影響:

延後實施代表舊有制度將繼續主導土地規劃,原本應透過新法整合與改革的混亂狀況仍將持續。例如:

  • 非都市土地申請個案變更仍須依《區域計畫法》舊制操作,造成審查標準不一,增加政策風險。

  • 舊有分區與實際使用差距大,易出現違規使用與土地濫用情形,導致破碎化與管理失控。

🏚️ 對農村振興的阻礙:

  • 多元農業設施與農村創生空間難以就地合法,青農返鄉意願下降。

  • 法規不確定性導致金融機構不願放款,阻礙農村投資與創業。

😟 對政策推動的信任影響:

  • 民眾可能認為政策朝令夕改、缺乏穩定性,對國土治理產生疑慮。

  • 地方政府也因不確定性升高,推動創新規劃或跨部門整合計畫的意願降低,形成「靜待觀望」的政策冷卻期。

🧩 未來發展與應對策略

《國土計畫法》延期至2031年施行,雖然給予地方政府更多準備時間,卻也延長了土地利用混亂的風險期。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必須在此「延宕過渡期」內,積極擬定應變策略與補充機制,以防國土治理目標偏離初衷。以下針對過渡期內的可行策略與中長期的制度建議進行詳細說明:

🛠️ 過渡期內的政策補強措施

  1. 加速圖資整合與地理資訊系統(GIS)建置
    目前地方多數圖資仍依賴傳統紙本資料,缺乏即時更新能力。建議中央補助地方建立雲端化GIS平台,以利未來動態規劃與分區核定工作。

  2. 成立中央與地方共構的「國土治理任務小組」
    借鏡地方創生經驗,鼓勵地方提出空間治理創新實驗方案,透過中央支援,進行案例輔導、資金挹注與專業顧問派駐,促進中央政策在地化實踐。

  3. 擴大培育地方空間規劃人才與跨域專業人力
    如城鄉規劃師、土地管理師、永續發展顧問等職缺仍稀缺,建議行政院協調教育部與國發會,推動國土空間教育改革,設立在職訓練與大專學程,並提供青年回鄉參與土地治理的誘因方案。

  4. 試辦跨縣市聯合區域計畫整合機制
    例如「大台北都會區」、「中彰投生活圈」、「高屏都會走廊」等跨縣市區域,可進行聯合規劃試辦,避免個別縣市重複設施或資源配置,提升整體區域競爭力。

  5. 在《國土計畫法》上路前,強化現行《區域計畫法》的彈性運用指引
    中央應發布具備法律效力的「區域計畫補充辦法」,針對農村聚落、農業轉型、都市擴張等問題給予明確裁量基準,減少地方變更申請爭議與效率低落。


📌 中長期的制度優化建議

  1. 建立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土地政策接軌的考核機制
    未來國土規劃不僅需考量經濟效益,更應與氣候變遷、環境保育、能源轉型等指標掛鉤,建立與SDGs對應的「國土空間永續指標」,納入年度政府施政考核。

  2. 推動「土地使用透明平台」公開制度
    整合內政部、財政部與地方地政機關資料,建立全國土地利用透明平台,公開各類變更案、開發案、使用強度與公共設施配置,提升社會監督力與居民參與度。

  3. 修法賦予地方更大彈性與責任,但搭配強制審查門檻
    例如規定「人口10萬以上之縣市」得獨立擬定細部分區計畫,但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定期審議與績效追蹤,避免權責脫鉤。

  4. 鼓勵地區性創新計畫,導入數位治理工具
    如AI預測開發熱區、區塊鏈記錄土地交易、社群協作平台蒐集民意等新興技術,可結合國土規劃工具,讓空間治理走向「開放、即時、可預測」的新型治理模式


📌 結論與建議

《國土計畫法》的推行,標誌著台灣邁入系統化土地治理與永續發展的新紀元。然而,其延期施行至2031年雖屬務實之舉,卻也揭示了制度轉型過程中的深層挑戰,尤其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落差、地方人力不足、圖資整合遲緩與民眾參與度不足等問題。

面對這段「過渡與等待的八年」,政府不應視之為真空期,而應將其視為重整制度、壯大基礎、培育人才、修補漏洞的黃金期。若能妥善運用時間與資源,2031年後的土地治理不僅能準時啟動,更能具備高效能與高彈性的治理能力。

✅ 綜合建議如下:

  1. 強化中央協調角色,統籌地方資源整合進度,避免城鄉差距擴大。

  2. 提供更多彈性變通機制,試辦制度與區域試點計畫同步展開,提前測試法案落地可能遇到的障礙。

  3. 鼓勵民間參與與公私協力模式,發展由下而上的規劃文化,讓居民也能成為國土治理的參與者。

  4. 善用延期期間建構數位基礎設施,打造智慧國土治理系統,強化政策的即時監控與決策能力。

  5. 提早與《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各地方氣候行動路徑整合,創造國土規劃與氣候韌性兼容的新制度框架。

唯有在制度設計上從源頭打好根基、在人力與資訊系統上提前部署,並在治理哲學上轉向開放與協作,才能真正達成《國土計畫法》所承諾的「土地正義」與「空間永續」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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