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重點解析: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完整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重點解析: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完整說明

2020 年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目的在於全面納管未登記工廠,並對既有低污染工廠提供輔導機制,同時對新增違規工廠嚴格取締,建立「分類管理、分流輔導、就地合法化」制度。主要內容與重點如下:新增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20日後)強制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無輔導期。既有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19日前)非低污染:訂定輔導期限,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停水停電拆除。低污染:提出改善計畫並核定後輔導改善,定期稽查;未申請納管者停水停電拆除。特定工廠登記制度低污染既有工廠可於規定期間申請納管與提出改善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享有建築、用水用電合法使用等權利。登記有效期限20年,必須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並遵守限制事項。中央與地方的責任地方政府擬訂管理輔導計畫並報中央核定,中央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協調與追蹤。對怠於執行的地方政府,中央可減撥補助或直接介入停水停電。檢舉與獎勵民眾可檢舉新增或未配合輔導的既有工廠,檢舉人可獲獎勵並保密身份。違規處罰違反特定工廠限制事項者,負責人可處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未改善者廢止登記。總結:
第四章之一建立了「嚴格取締 + 分類輔導 + 過渡合法化」制度,提供低污染既有工廠合法化的最後窗口,同時整頓新增違規工廠,促進產業合規與土地合理使用。
最新消息 /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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