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大轉彎!「假賣股真賣房」認定鬆綁:這兩種情況可望免課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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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持股過半、且公司股權價值 50% 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賣股就視同賣房課稅。但財政部已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當日生效,反手做了兩項放寬,且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其一,判斷房地佔比的分母可由「淨值」改採「各項資產時價總額」(會計師時價查核),佔比有機會降到 5 成以下而排除課稅;其二,110/6/30 前取得的「舊股權」,其屬公司 104 年前「舊制房地」比例部分,可排除房地合一稅、改依證交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假賣股、真賣房」曾是房地合一稅 2.0 重點盯防的避稅手法——表面上賣公司股權,實質上是移轉名下房地,一樣要課稅。但這套「堵漏」規則,在 2026 年 4 月出現了關鍵轉折:財政部反手做了兩項放寬。對名下有老廠房、老土地的家族企業與資產型公司來說,這不只是「少繳稅」的新聞,更是一扇「用掉就沒了」的股權架構規劃窗口。
目錄
- 一、先搞懂:什麼是「假賣股、真賣房」與兩大要件
- 二、2026 最大轉折:財政部反手放寬兩件事
- 三、放寬一:分母可改用「時價」,房地佔比有機會降到 5 成以下
- 四、放寬二:舊股權+舊制房地,可一次性豁免
- 五、獨家視角:這是家族企業與地主的「限時規劃窗口」
- 六、一體兩面:新購房地反而可能加重日後稅負
- 七、沒變的部分:核心規則與申報期限
- 八、常見問題 FAQ
- 詠騰工商觀點
一、先搞懂:什麼是「假賣股、真賣房」與兩大要件
房地合一稅 2.0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最重要的改變之一,就是把「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防止有人用「賣股權」的形式,實質移轉境內房地來避稅。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個人或營利事業處分股權時,只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該交易就「視同房地交易」,須按持有期間稅率課房地合一稅。
| 要件 | 內容 |
|---|---|
| 持股過半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50% 以上),不限於直接持有 |
| 房地佔比過半 | 該事業股權價值 50% 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含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所構成 |
過去的實務痛點在於:判斷「房地佔比是否過半」時,分母是用公司的「淨值」認定。對資產老、負債少的公司來說,很容易踩線,導致單純的股權移轉被當成賣房課稅。
二、2026 最大轉折:財政部反手放寬兩件事
這是原本市場沒料到的方向。財政部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當日生效,並且明定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換句話說,不只往後適用,連進行中的案件都可能受惠。
一句話看懂:政策從單純「堵漏」,轉向「給合理舉證與過渡空間」。兩項放寬,一個改「算法」,一個給「豁免」。
三、放寬一:分母可改用「時價」,房地佔比有機會降到 5 成以下
第一項放寬,動的是「怎麼算」。原本判斷房地是否佔股權價值 50% 以上,是以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公司「淨值」為分母。修正後,若公司能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由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分母可改採「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這個改變很實際:當分母從帳面淨值換成貼近市場的時價總額,分母通常變大,房地所佔的比例就可能被稀釋到 5 成以下,進而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對帳上房地價值偏高、但整體資產也很可觀的公司來說,這是一條合法的舉證路徑。
四、放寬二:舊股權+舊制房地,可一次性豁免
第二項放寬,是給「日出條款」補上過渡設計,也是這次最具實質影響的一條。考量股權視為房地交易的規定是 2021 年 7 月 1 日才上路、且房地合一稅只適用 2016 年以後取得的房地,財政部放寬:股東交易 110 年(2021 年)6 月 30 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公司持有 104 年(2015 年)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佔全部境內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改依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 情境(會計師事務所例示) | 結果 |
|---|---|
| 股東持股全為 110/6/30 前取得,公司名下房地全為 104 年前舊制房地,出售獲利 1,000 萬元 | 1,000 萬元全部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改依證交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
| 股東持股全為 110/6/30 前取得,公司舊制房地佔全部房地 60%,出售獲利 5,000 萬元 | 其中 3,000 萬元(60%)排除房地合一稅,另 2,000 萬元仍課房地合一稅 |
五、獨家視角:這是家族企業與地主的「限時規劃窗口」
多數報導把重點放在「認定鬆綁、少繳稅」,但真正的價值不在此。這次放寬最大的受益者,是名下有老廠房、老土地的家族企業與資產型公司。
過去,家族為了穩固經營權、規劃資產傳承,常想把個人持有的家族企業股權,移轉到家族控股公司。但因為特定股權交易的規定,這類移轉的獲利容易落入房地合一稅,導致許多家族「卡稅」不敢動、股權架構調整一延再延。這次修正,等於為這群人開了一扇門——只要股權與房地都符合「舊」的條件,就有機會把這部分獲利排除在房地合一稅之外。
但這扇門有三個特性,決定了它是「規劃時間窗」而非「常態優惠」:
| 特性 | 意義 |
|---|---|
| 限舊 | 只對 110/6/30 前的舊股權、104 年前的舊制房地有效,新股權、新房地都不適用 |
| 限次 | 一次性豁免,後手買方無法再用,等於「早規劃早享有」 |
| 限案 | 連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適用,代表過去卡住的規劃可重新評估 |
六、一體兩面:新購房地反而可能加重日後稅負
放寬是好事,但會計師也提醒了硬幣的另一面。由於房地佔比是判斷「是否視為房地交易」的關鍵,公司未來若新購入房地,反而可能墊高房地在股權價值中的佔比,讓日後的股權交易更容易落入房地合一稅、加重稅負。
因此,對打算調整持股架構的公司來說,這不只是「趕快用豁免」,還要通盤思考公司未來的資產配置節奏——什麼時候處分股權、什麼時候購入房地,順序不同,稅負可能差很多。這也是為什麼這次修正更像是「規劃議題」,而非單純的「報稅議題」。
七、沒變的部分:核心規則與申報期限
要提醒的是,放寬歸放寬,房地合一稅 2.0 的骨架並沒有改,該申報的還是要申報。
| 維持不變 | 內容 |
|---|---|
| 兩大要件 | 持股過半+房地佔股權價值過半,仍是「視為房地交易」的判斷基礎 |
| 適用對象 | 個人與營利事業處分特定股權皆適用 |
| 課稅方式 | 視為房地交易者,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課房地合一稅 |
| 申報期限 | 符合視為房地交易者,自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隔天起算 30 日內申報 |
八、常見問題 FAQ
| 問題 | 解答 |
|---|---|
| 這次放寬什麼時候生效? | 財政部 2026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布、當日生效,且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適用。 |
| 「賣股權」現在就不用課房地合一稅了嗎? | 不是。兩大要件仍在。只是新增兩條合法排除路徑:分母改採時價認定、以及舊股權+舊制房地的比例豁免。 |
| 什麼樣的公司最受惠? | 名下持有 104 年前取得舊制房地、且股東持股為 110/6/30 前取得的家族企業或資產型公司,最有規劃空間。 |
| 豁免可以重複用嗎? | 不行,是一次性豁免。後手買方取得股份時間在 110/6/30 之後,無法再適用。 |
| 個人也適用嗎? | 是。特定股權交易規定對個人與營利事業都適用,本次放寬同樣涵蓋。 |
詠騰工商觀點
從工商不動產第一線看,這次修正的意義,遠不只是「少繳一筆稅」。它把一個原本卡住許多家族企業與資產型公司的稅務結,暫時鬆開了——而且開的是一扇「限時、限舊、用掉就沒」的窗。對名下握有老廠房、老工業地、老建地的公司股東而言,這是重新檢視持股與資產架構的難得時機。
給不同對象的提醒:家族企業股東,若過去因房地合一稅而遲遲不敢調整持股架構,值得趁這次一次性豁免重新評估規劃;資產型公司,處分股權與新購房地的先後順序會直接影響稅負,務必通盤試算;所有相關方,都要留意這是「規劃議題」,涉及舊股權、舊制房地的認定與時價查核簽證,建議在動作前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業,把證明文件備齊。
一句話總結:政策從「堵假賣股」轉向「給真規劃留空間」。看懂這扇窗的限時特性,握有老資產的公司與地主,就有機會在合法範圍內,替下一步的股權與資產傳承省下可觀稅負。
免責聲明
內容整理自財政部(賦稅署)官方新聞稿、《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修正資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公開解析與媒體報導。稅務認定涉及個案事實、取得時點、資產結構與查核簽證等具體條件,且法令與解釋函令可能持續調整。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稅務、會計、法律或投資之個案建議;進行股權交易、資產移轉或架構規劃前,應向財政部所屬國稅局及會計師、稅務專業人士確認,並依最新法令與個案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