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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重點解析: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完整說明

作者:小編 於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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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目的在於全面納管未登記工廠,並對既有低污染工廠提供輔導機制,同時對新增違規工廠嚴格取締,建立「分類管理、分流輔導、就地合法化」制度。

主要內容與重點如下:

新增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20日後)

強制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無輔導期。

既有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19日前)

非低污染:訂定輔導期限,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停水停電拆除。

低污染:提出改善計畫並核定後輔導改善,定期稽查;未申請納管者停水停電拆除。

特定工廠登記制度

低污染既有工廠可於規定期間申請納管與提出改善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享有建築、用水用電合法使用等權利。

登記有效期限20年,必須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並遵守限制事項。

中央與地方的責任

地方政府擬訂管理輔導計畫並報中央核定,中央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協調與追蹤。

對怠於執行的地方政府,中央可減撥補助或直接介入停水停電。

檢舉與獎勵

民眾可檢舉新增或未配合輔導的既有工廠,檢舉人可獲獎勵並保密身份。

違規處罰

違反特定工廠限制事項者,負責人可處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未改善者廢止登記。

總結:
第四章之一建立了「嚴格取締 + 分類輔導 + 過渡合法化」制度,提供低污染既有工廠合法化的最後窗口,同時整頓新增違規工廠,促進產業合規與土地合理使用。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重點解析: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完整說明

2019 年 7 月 24 日,總統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四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十三,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此次修法是台灣工廠管理制度的重要轉折,正式建立「全面納管、分類輔導、就地合法化」的制度架構。


一、修法背景與核心精神

為何增訂第四章之一?

長期以來,台灣存在大量未登記工廠,特別集中於農地與非工業區。為解決歷史問題,同時避免新增違規,立法者採取「新違規嚴格取締、舊違規分類處理」的雙軌制度。

第四章之一的核心目標:

  • 全面納管未登記工廠

  • 分類輔導低污染既有工廠

  • 嚴格處理新增未登記工廠

  • 建立特定工廠過渡合法制度

  • 推動最終土地合法化


二、第二十八條之一:新增與既有未登記工廠的分流管理

新增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20日後)

依法:

  • 立即停止供電

  • 停止供水

  • 拆除

無輔導空間,屬強制取締對象。


既有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19日前)

1️⃣ 非屬低污染

  • 訂定輔導期限

  • 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 拒不配合者停水停電拆除

中央主管機關須審查輔導期限並督導地方執行。


2️⃣ 屬低污染

未申請納管或未提出改善計畫:

  • 停水停電拆除

已提出改善計畫並核定:

  • 定期稽查

  • 輔導改善


三、第二十八條之二:全面納管機制與管理輔導計畫

中央須訂定整體執行方案。

地方政府需於修法施行六個月內:

  • 完成未登記工廠調查

  • 擬訂管理輔導計畫

  • 報中央核定

未依期限辦理者,中央得減列補助款。

同時成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並每年公告執行情形。


四、第二十八條之三:中央強化監督權

若地方怠於執行停水停電或拆除:

  • 中央可限期命其辦理

  • 仍不作為,中央得直接停止供電供水

並得減撥補助款。

此條強化中央對地方的監督機制。


五、第二十八條之四:政府輔導與補助機制

針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可補助:

  • 環保設施規劃

  • 廢(污)水處理改善

  • 群聚地區都市計畫變更或產業園區規劃

顯示政策並非全面打壓,而是「有條件輔導合法化」。


六、第二十八條之五: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納管與改善

重要時程

  • 2年內申請納管

  • 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

  • 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可申請展延)

  • 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特定工廠有效期限為20年


不得申請納管情形

  • 產品依法禁止製造

  • 中央公告不宜設廠

  • 地方報中央核准公告不宜設廠


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

  • 納管期間須每年繳納輔導金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繳營運管理金

  • 未繳納者可廢止登記

資金專用於未登記工廠管理與環境改善。


七、第二十八條之六:曾辦臨時登記者的過渡條款

曾依第34條補辦臨時登記者:

  • 可於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不適用部分設廠限制條款


八、第二十八條之八:特定工廠的法律豁免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

  • 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部分處罰規定

  • 可合法接水接電

  • 建築物得使用

但僅限於特定範圍內。


九、第二十八條之九:特定工廠七大禁止事項

不得:

  1. 變更事業主體

  2. 更換負責人(部分例外)

  3. 增加廠地或建物面積

  4. 增加非低污染產業

  5. 將土地轉供他人設廠

  6. 未履行改善負擔

違反將面臨高額罰鍰與廢止登記。


十、第二十八條之十至之十一:土地合法化機制

可透過:

  • 都市計畫變更

  • 產業園區開發

  • 使用地變更編定

需繳交回饋金(撥入農業發展基金)。

完成土地變更後:

→ 可正式申請一般工廠登記。


十一、第二十八條之十二:檢舉與獎勵制度

民眾可檢舉:

  • 新增未登記工廠

  • 未配合輔導之既有工廠

  • 未申請納管之低污染工廠

檢舉人得獎勵並保密身分。


十二、第二十八條之十三:違規處罰

違反特定工廠限制事項:

  • 處負責人10萬至50萬元罰鍰

  • 未改善者廢止登記


十三、第三十九條修正重點

修正後規定: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確保修法有明確施行依據。


修法整體影響分析

本次修法建立三大制度:

1️⃣ 新增違規零容忍
2️⃣ 既有低污染分類輔導
3️⃣ 特定工廠過渡合法化

最終目標是:

→ 20年內完成土地合法化與制度銜接國土計畫。


結論:未登記工廠的最後合法化窗口

第四章之一不是單純的裁罰制度,而是提供既有低污染工廠「限期合法化」的最後機會。

企業應特別注意:

  • 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20年內完成土地合法化

  • 嚴格遵守特定工廠限制

否則將面臨廢止與拆除風險。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重點解析: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完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