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中央銀行最新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定(114.9.8 生效)完整問與答|購屋族必讀、銀行端重點一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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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自 114 年 9 月 8 日起強化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之審核標準,適用於法人購屋、自然人高價住宅以及個人第 1 至第 3 戶以上購屋貸款。只要建物用途含「住」字樣,或其他文件顯示住宅用途,皆需依新規審核。
新制重點包括:禁止以周轉金、修繕等名義承作購屋貸款,且以其他擔保品、定存質借增加額度,均需併計至貸款成數上限;若資金流向購屋,銀行須按住宅貸款規定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可不受第 1、2 戶成數限制,其餘優惠貸均適用新制。
寬限期管理更為嚴格,第 1 戶以外貸款不得有寬限期,增貸、轉貸亦有三年內外不同限制。房貸戶數以聯徵及財產稅查詢認定,繼承取得之房屋與房貸不計入;持分則視為有房,除非為繼承。
整體而言,新制著重避免規避成數、強化資金用途查核,提升房市健全與金融穩定。
中央銀行最新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定(114.9.8 生效)完整問與答|購屋族必讀、銀行端重點一次整理
中央銀行於 114 年 9 月 8 日 起實施新版《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針對 住宅貸款、房貸成數、增貸、寬限期、名下房屋認定、貸款用途查核 等面向提出更明確規範。本篇以 問與答(Q&A)方式完整整理,協助購屋民眾、房仲人員及金融業者快速掌握最新規定重點。
購置住宅貸款規範總整理
新版規定涵蓋下列三大範圍: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自然人第 1、2、3 戶以上之購屋貸款
以下依據央行公布內容,逐條以 Q&A 方式說明。
一、購置住宅貸款問與答(Q1~Q16)
Q1:建物權狀上用途登記為「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都屬於本規定管制範圍?
答案:是。
只要建物權狀用途含有上述任何字樣,即屬於央行規範的住宅貸款。
但有例外:
若地方政府法規允許該建物作為營業用途,且
借款人主張主要供「本人營業使用」(不得出租)
並已設立營業登記(或承諾半年內完成)
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
→ 可排除本規定適用。
若借款人為自然人,「本人營業」僅限於其為獨資或合夥事業的負責人。
Q2:若購買之住宅不含基地(如土地向國產署承租),是否仍受本規定限制?
答案:是。
即使土地非自有,只要購置之標的是住宅建物,即受本規定約束。
Q3:建物所有權狀用途空白,但其他文件(謄本、測量圖、使用執照)含「住」字樣,是否適用本規定?
答案:依情況認定:
建物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座落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 →
依購地貸款 Q9 規範處理。建物具價值、非無價值建物 →
視為住宅,適用住宅貸款規定。
Q4:公教房屋貸款(築巢優利貸)及青年安心成家貸款是否受規範?
答案如下:
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 不受自然人第1、第2戶限制。
其餘優惠貸款(如築巢優利貸) → 均需依本規定辦理。
Q5:銀行可否以「周轉金」名義承作購屋貸款?
答案:否。
不得以修繕、周轉金等名義偽裝承作購屋貸款。
Q6:若以其他擔保品申貸,但資金實際流向購屋,是否受規範?
答案:是。
重點如下:
以增提擔保品方式提高貸款額度 → 視為另以名目增加貸款。
總額(含定存質借、增提擔保品)不得超過規定成數。
借款人須切結資金用途,銀行需查核並落實。
第 1 戶若透過其他擔保品取得貸款,也 不得有寬限期。
Q7:借款人以定存質借方式取得款項,再拿去買同一住宅,是否算增加貸款?
答案:是。
定存質借視為額外貸款,需併入計算成數上限。
Q8:以下兩種情況是否需受規範?
(1)過戶後一段時間才拿該房申貸?
(2)已清償房貸之房屋再申貸?
答案:依資金用途而定。
借款人需切結資金非流向購買受限制不動產。若查到資金仍用於購屋 → 必須依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效果。
Q9:哪些情況算「不得有寬限期」的違規?
以下皆屬違反規定:
分期攤還部分本金後,再就已償還額度增貸。
前期少還、後期多還的還款方式。
短期房貸期間僅繳利息。
原則:
必須按月或按週以「本息平均攤還」。
Q10:購屋貸款撥款後,可否增貸或轉貸提高額度?
整理如下:
● 自然人第 1 戶購屋貸款
可增貸,但仍須落實資金用途查核與不得流向購屋切結。
● 其他受限制之貸款(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自然人第 2 戶以上)
依時間點區分:
撥款後 3 年內
僅能就「已償還本金超過平均攤還」或「原貸未達成數上限之差額」增貸。
滿 3 年後
可增貸,但 總額不得超過成數上限。
● 注意
增貸不可有寬限期。
銀行需查核資金用途,若查到用於購置受限不動產 → 必須改以新規定辦理。
Q11:自然人名下是否有房屋,如何認定?
依財產稅「全國總歸戶查詢」為準。
若名下有建物即視為有屋(含未註記「住」字樣)。
惟繼承取得之建物不計入房屋戶數。
Q12: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持分房屋,本次購屋是否算第 1 戶?
答案:是。
持分亦視為有房屋。但若持分係繼承取得 → 可不受限。
Q13:自然人名下原有房屋均出售,本次購屋是否算第 1 戶?
答案:可排除規定。
經銀行查證名下房屋全部已售 → 可視為無房,適用第 1 戶規範。
Q14: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如何認定?
認定原則如下:
以聯徵中心資料為準(資金用途代號 1 或實際屬購置不動產)。
以擔保品數計算戶數:
1 擔保品 = 1 房貸戶
繼承的房貸不計入
銀行撥款前需重新查詢一次,以避免資訊延遲。
Q15:若同時申請 2 戶以上購屋貸款,房貸戶數如何計算?
依實際購買戶數與名下房屋狀態判定。
包括:
連戶、打通戶
多筆產權之透天厝
銀行需逐戶認定,並依規定分別適用成數上限。
Q16(部分內容):自然人主張房貸已清償,但聯徵中心尚未更新,是否可排除房貸戶數?
原則:可以。
但必須符合:
借款人已取得清償證明、或抵押已塗銷。
銀行查證屬實。
(你提供的內容至此,後段未完整,因此本篇以「原則敘述」方式撰寫。)
新規定對購屋族的實務影響
① 購屋貸款用途將更嚴格查核
所有借款人需切結資金用途,銀行需查核流向,避免規避成數限制。
② 第 1 戶優惠仍存在,但規範更細
例如:
若用其他擔保品借貸,也不得有寬限期。
③ 以定存質借、增提擔保品補足頭期款將受限
避免「假自備、真借貸」情況。
④ 增貸與轉貸需符合時間與成數規範
3 年內增貸限制最多、3 年後較寬鬆但仍需遵守成數上限。
結語:購屋前務必了解新規定,避免申貸遭拒
央行 114.9.8 生效的新規定,對 購屋族、房貸族、法人購屋、投資客 都有重大影響。本篇以最完整的 Q&A 方式整理重點,建議:
購屋前先了解自身房貸戶數
避免以其他名義規避貸款成數
增貸、轉貸前先確認是否在 3 年內
保存所有清償與塗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