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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不被駁回,教你避開國稅局「實住」審查雷區!

作者:小編 於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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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南方太太因一次購入兩戶房產,原本計劃照顧公婆,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約400萬元,卻遭南區國稅局駁回。國稅局經查發現,方太太於交屋前半年即委託房仲銷售,且水電用度極低,無法證明有「實際居住」事實,因此不符合退稅資格。此案凸顯政府對重購退稅申請的嚴格審查態度,尤其強調「實際居住」的必要條件,避免投機行為及稅務漏洞。對換屋族而言,了解房地合一稅與重購退稅規範、遵守申請條件,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類似退稅失敗的風險。本文深入解析該案例,拆解審查重點與法規依據,並提供專家建議,提醒民眾在買賣房屋及申請退稅時須謹慎備妥證明,確保合法節稅。這起事件不僅是法律實務的警示,也是換屋族的寶貴參考,助您在房市變動中,做出理性與明智的決策。

🏡申請重購退稅不被駁回,教你避開國稅局「實住」審查雷區!

📚 目錄

  • 引言:重購退稅的誘惑與「實際居住」的陷阱

  • 🚨 方先生夫婦案例:400萬退稅夢碎的教訓

  • 🔎 國稅局查核重心轉變:從「形式」到「實質」

  • ⏰ 揭密時間軸:方太太案例國稅局查核全過程

  • 🔍 國稅局實查關鍵證據大公開

  • 💡 觀點與建議:如何避免重蹈覆轍,確保重購退稅?

  • ✅ 結論:重購退稅非福利,真實自住是核心


🏠 引言:重購退稅申請遭駁回,真相究竟為何?

2023年,一則關於台南方太太因一次購買兩戶房產以照顧公婆,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達400萬元,卻遭南區國稅局以「無實際居住事實」為由駁回的消息,引起廣泛社會關注與討論。這起案例不僅牽動了許多換屋族的神經,也讓社會大眾重新審視「重購退稅」這項政策背後的嚴格規範與查核標準。台灣的房地合一稅法規雖鼓勵自住換屋,但同時對於申請退稅的居住事實要求愈發嚴格,且查核程序日益精密,從水電用度到委託銷售契約,都成為國稅局審核的重要依據。

此案件的判決結果,提醒所有欲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不能僅以戶籍登記或形式條件作為依據,更需具備明確且可被驗證的「實際居住」證據。本文將帶您全面解析方太太的事件全貌,逐步剖析政府稅務機關如何從多項細節著手,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退稅資格;同時探討現行法律與實務操作中,哪些是申請重購退稅的關鍵要件與陷阱,協助換屋族合理規劃交易流程、避免重蹈覆轍,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 方先生夫婦案例:400萬退稅夢碎的教訓

方先生夫婦的案例,不僅是一個單純的退稅申請遭駁回事件,更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提醒所有期望透過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節稅的民眾,務必了解國稅局對 「實際居住事實」 認定的嚴謹性。

🏡 買兩戶顧公婆?善意理由的背後

方太太向國稅局解釋,當初在台南市南區同一個建案買下兩戶預售屋,是希望能與公婆樓上樓下居住,方便照顧長輩,同時保有夫妻兩人的隱私空間。她甚至表示,生活重心雖然在11樓與公婆同住,但夫妻兩人睡覺時仍會回到4樓的「自家」,因此水電用量才顯得較少。之後,因為公婆住不慣大樓,才決定出售4樓那戶,並另行購屋。

這個解釋從情感層面來看,似乎合情合理。許多家庭確實會為了照顧長輩而選擇近距離居住。然而,在稅務機關嚴格的審查下,情感上的理由必須有客觀的「實際居住事實」作為支撐。

💧 水電數據揭露真相:空戶與極低用量

國稅局在查核時,最直接且客觀的證據就是 水電用度。他們發現,方先生夫婦持有4樓房屋約一年半(從交屋到售出),各期水電用度極低:

  • 用水量: 最多僅 1度

  • 用電量: 不到 40度(不及基本度數)。

這樣的用水電量,幾乎等同於 「空戶」 的狀態,與方太太聲稱的「夫妻兩人睡覺才回4樓」的說法產生巨大矛盾。即使是兩人短期居住,水電用量也不可能如此之低。這些數據成為國稅局認定無實際居住事實的有力證據。

📑 委售契約的致命一擊:未交屋即委售的鐵證

除了水電用量,南區國稅局還從方太太與房仲簽訂的 委託銷售契約 中,發現了更具決定性的證據,徹底戳破了「自住」的說詞:

  • 交屋前半年即簽約委售: 方太太在預售屋尚未交屋的 109年12月12日,就已與房仲簽約委託銷售。而預售屋直到 110年5月24日 才完成交屋。這顯示方太太在房屋取得所有權之前,就已經有明確的出售意圖,而非先自住後因故出售。

  • 現況說明書勾選「否」: 在房屋交屋後,方太太重新填寫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時,在 「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欄位,明確勾選了 「否」。這份文件不僅有方太太和房仲的簽章,後來還有買方的簽章,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屋主自白沒有實際居住的直接證據。

這些鐵證讓方先生夫婦的「照顧公婆、公婆住不慣」的理由顯得蒼白無力。委售契約的存在,直接證明了該房屋從一開始就沒有自住意圖,而是以出售為目的。


🔎 國稅局查核重心轉變:從「形式」到「實質」

方先生夫婦的案例,也反映出國稅局在審查重購退稅案件上的 查核重心轉變

⏳ 早期查核:符合形式要件即可?

國稅局官員指出,過去在重購退稅的審核上,可能相對寬鬆,只要納稅義務人能符合一些 「形式要件」,就有機會拿到退稅:

  • 有設籍: 在舊房地和新房地都有辦理戶籍登記。

  • 無出租: 房屋沒有出租給他人使用。

  • 兩年內重購: 舊房地出售與新房地重購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在這種「形式要件」導向的審查下,有些人可能會鑽漏洞,雖然設籍但不實際居住,或者房屋閒置等待時機出售。

🎯 近年趨勢:嚴格要求「實際居住」的實質審查

然而,從 去年(指2023年,該新聞稿發布時)起,國稅局對重購退稅的審查態度已發生顯著變化,開始 嚴格要求「實質審查」,而 「有無實際居住」 成為查核的重中之重。

這種轉變反映了政府希望 杜絕投機炒作,真正將稅務優惠落實到 保障自住權益 的決心。國稅局不再僅僅看書面上的戶籍資料,而是會積極調閱水電用量、委售契約、現況說明書等客觀證據,甚至可能進行實地查訪,綜合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真的有在該房地「實際居住」。方太太的重購退稅申請之所以被駁回,正是因為她沒有符合這個「實際居住」的實質要件。


⏰ 揭密時間軸:方太太案例國稅局查核全過程

為了更清楚地了解方太太的案例,以及國稅局是如何逐步查出問題的,我們可以按時間序列來梳理整個事件的發展:

✍️ 預售屋買賣與委託銷售並行

  • 108年11月12日: 方太太與建設公司簽約買下南區的 預售屋

  • 109年12月12日: 關鍵時間點! 預售屋尚未交屋,方太太卻已與房仲簽約 委託銷售 該預售屋(當時原訂售價2,200萬元)。這證明了方太太從購屋之初就有明確的出售意圖。

🔄 交屋前後的關鍵操作與紀錄

  • 110年5月8日: 變更委託事項,將售價提高至2,998萬元,顯示方太太對獲利的期待。

  • 110年5月24日(登記日): 預售屋正式 交屋,方太太取得4樓房屋的所有權。

  • 110年6月1日: 方太太重新填寫 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其中 「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欄位皆勾選「否」。這份文件有方太太、房仲的簽章,後來買方也簽章確認,成為屋主自白沒有實際居住的鐵證。

  • 110年7月8日: 方太太將 戶籍遷入 4樓房屋。儘管有戶籍登記,但從之前委售契約和之後水電用量來看,這更像是為了符合形式要件。

🗓️ 房地交易與稅務申報時程

  • 111年10月25日: 方太太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2,820萬元售出4樓房屋。

  • 111年11月11日(登記日): 4樓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買方。

  • 111年12月8日: 方太太申報 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899萬1,942元,稅率45%,自繳稅額404萬6,373元。

  • 112年8月29日(登記日): 方太太以總價3,150萬元在台南北區 買進一戶,完成移轉登記。這符合了「兩年內重購」的形式要件。

  • 112年11月1日: 方太太以「先售後購」的方式,向國稅局 申請全額重購退稅

❌ 國稅局與財政部的駁回決定

  • 113年3月25日: 南區國稅局以 「未於舊房地(4樓)實際居住」 為由,否准了方太太的重購退稅申請。

  • 113年8月22日: 方太太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最終財政部也 駁回了方太太要求退稅的訴願

從這個時間軸可以看出,國稅局不僅僅只看單一時間點的證據,而是會 交叉比對整個事件的發展歷程,特別是文件簽訂的時間點與內容,以此來判斷納稅義務人的真實意圖。


🔍 國稅局實查關鍵證據大公開

國稅局在實質查核「實際居住事實」時,會透過各種客觀證據來判斷。在方太太的案例中,以下幾項是他們用來反駁其說詞的關鍵:

💡 水電瓦斯用量:最客觀的居住指標

➡️ 國稅局官員指出:「只要接到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一定要調水電用度資料,這已是基本動作。」

這句話直接表明了 水電費 在國稅局查核中的重要性。

💧 水費:長期極低或零度數的警訊

在方太太的案例中,南區國稅局向自來水公司調閱了4樓房屋的水費紀錄,從登記日到所有權移轉給買方(110年5月24日到111年11月11日,持有約一年半),各期用水度數竟然是 0度至1度,用量極低。

  • 觀點: 正常居住的家庭,即使只有一人,每月用水量也不可能如此之低。長期0度或接近0度,幾乎可以斷定房屋處於閒置狀態,無人居住。這是國稅局判斷「空戶」最直接的證據。

⚡ 電費:不及基本度數的異常數據

同樣地,國稅局也向台電調閱了4樓房屋的電費紀錄。在同一持有期間內,各期用電度數介於 0度至22度,均 不及基本度數40度

  • 觀點: 電費的低用量同樣能證明房屋沒有實際居住。即使是為了避免空屋而開一點燈或電器,也通常會超過基本度數。如此低的用量,再次強化了無實際居住的判斷。

🔥 瓦斯:相對難以證明無居住的事項

➡️ 國稅局官員提到:「也會調瓦斯用度,瓦斯公司是民營,有時配合度沒那麼高;另外,現在多屬小家庭,又經常外食、點外賣,瓦斯用度低比較難證明無實際居住。」

  • 觀點: 雖然瓦斯用量也是參考指標,但其證明力可能略弱於水電。因為現代人生活習慣的改變(如外食頻繁),即使有居住事實,瓦斯用量也可能較低。這顯示國稅局在蒐證時,會根據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權衡。然而,如果瓦斯用量也長期為零,仍會是一個不利的證據。

📝 委託銷售契約:揭露真實意圖的書面證明

南區國稅局向方太太簽約的房仲調閱了 委託銷售契約,結果發現了三個致命的線索:

簽約時間點的判讀:交屋前即簽約
  • 發現: 建設公司於110年5月24日才交屋,但方太太在交屋前的 109年12月12日 就已與房仲簽約委託銷售該預售屋。

  • 觀點: 這直接證明了方太太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就已經有明確的出售意圖。一個真正以「自住」為目的的買家,通常不會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就將其委託銷售。這份契約的存在,徹底推翻了「先自住後因故出售」的說法。

委售內容:售價調整與屋況說明
  • 發現: 交屋前幾日(110年5月8日)提高委售售價,從2,200萬元提高為2,998萬元。

  • 觀點: 售價的調整進一步印證了方太太以營利為目的的意圖。雖然這本身不構成不符合自住的直接證據,但結合其他線索,會強化國稅局對其「投資」而非「自住」的判斷。

🖊️ 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屋主自述的「否」

  • 發現: 交屋後(110年6月1日),方太太重新填寫屋況說明書,其中的 「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欄位皆勾選「否」。這份文件有方太太、房仲的簽章,後來買方也簽章確認。

  • 觀點: 這是最直接的「自白」。屋主親筆或授權填寫並簽章的文件,具有高度的證明力。當事人自己在書面文件中承認沒有居住事實,國稅局自然可以以此作為否准的理由。

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方太太從一開始就沒有實際居住該房屋的意圖。


💡 觀點與建議:如何避免重蹈覆轍,確保重購退稅?

方先生夫婦的案例給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為了避免重蹈覆轍,確保您能順利申請到重購退稅,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觀點與建議:

📈 換屋前:詳細規劃,誠實面對

🏠 購屋目的明確化:自住或投資?
  • 建議: 在買房之前,明確您的購屋目的 是自住還是投資。如果確實是為了自住,那麼所有的行為和文件都應圍繞「自住」這個核心。如果主要目的是投資,就應有繳納房地合一稅的心理準備,不應抱持僥倖心態去申請重購退稅。

  • 觀點: 國稅局現在的查核重點是「實質」而非「形式」,所以真實的意圖最終會被客觀證據所揭示。

🗓️ 仔細規劃時間軸:避免交屋前委售
  • 建議: 如果您計畫將新購入的房產用於自住並未來申請重購退稅,切勿在尚未交屋或尚未有實際居住事實前,就簽訂委託銷售契約。 這會成為國稅局認定您沒有自住意圖的鐵證。

  • 觀點: 即使未來因故需要出售,也應該在實際居住一段時間後,再行考慮委託銷售。

📊 持有期間:留下真實的居住痕跡

既然「實際居住事實」是重中之重,那麼在持有期間,您就必須 留下充分且真實的居住痕跡

🧾 妥善保留水電瓦斯費單據
  • 建議: 養成習慣,定期檢視並保留水電瓦斯費單據。確保用量符合正常家庭使用。即使短期外出,也應有最低限度的用量。

  • 觀點: 這些數據是國稅局查核時最直接且無法辯駁的客觀證據。

🏡 維持正常生活作息與社區互動
  • 建議: 如果您確實居住在該房屋,應該有正常的 生活作息,例如垃圾處理、信件收取等。適當參與社區活動或與鄰居保持良好關係,也能間接證明您的居住事實。

  • 觀點: 雖然這些較為間接,但在極端情況下(如水電用量不高),這些也能作為輔助證明。

💬 文件填寫:務必誠實,避免自曝其短

✍️ 現況說明書:如實勾選與簽章
  • 建議: 在簽署任何與房屋相關的文件(如: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時,務必仔細審閱所有內容,並如實勾選或填寫。 如果該房屋沒有實際居住,切勿為了應付而勾選「有居住」。

  • 觀點: 這些文件上的簽章代表您的認同,將成為未來國稅局反駁您的有力證據。方太太的案例中,「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勾選「否」就是一個關鍵點。

🤝 諮詢專業人士:事前諮詢,事半功倍

  • 建議: 在進行任何重大的房地產交易前,尤其涉及到稅務優惠時,務必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會計師或地政士。 他們對稅法條文和國稅局的查核實務有深入了解,能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量身訂做的建議,並協助您準備相關文件。

  • 觀點: 專業人士的介入,可以幫助您避免因不熟悉法規或誤解規定而造成的損失,讓您合法節稅,事半功倍。


✅ 結論:重購退稅非福利,真實自住是核心

方先生夫婦的案例,再次敲響了警鐘:「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絕非一項無條件的福利,它背後的精神是 「保障自住需求,而非鼓勵投機炒作」。國稅局的查核已從過去的形式審查,轉變為 「實質審查」,而 「實際居住事實」 更是這項審查的核心。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學到:

  1. 水電用量 是判斷居住事實最客觀且難以辯駁的證據。

  2. 委託銷售契約的時間點 尤其重要,交屋前即委售,會被視為沒有自住意圖。

  3. 所有書面文件(如現況說明書)的內容 務必誠實填寫,因為這些都可能成為自證清白的依據,也可能是自曝其短的鐵證。

  4. 在規劃換屋時,務必 審慎思考購屋目的,並 妥善規劃時間軸

最終,要順利申請到重購退稅,關鍵在於 真實性。只要您確實是以自住為目的進行換屋,並且在持有期間有真實的居住事實,同時也能提供相關的客觀證明,那麼您就能安心享有這項節稅優惠。反之,任何企圖鑽漏洞、虛報不實的行為,在國稅局日益嚴謹的查核下,都將無所遁形,最終導致慘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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