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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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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用於認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上得以設置的低污染工業設施。其主要目的在確保在農業或保護性土地以外區位設立的工廠,能兼顧產業發展與環境負荷。

要點首先定義新設工廠、既有工廠與原生產事業等基本用語。一般而言,新設工廠的行業或產品若不屬附表所列,即視為低污染事業;但若屬附表事業,也可在具備條件下被視為低污染,包括:位於既有已核准附表事業工廠範圍內並取得環保許可,或具他廠潔淨設廠紀錄、三年內無重大違規,並提出污染防治計畫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既有工廠若於原廠地內增設非附表事業或原生產事業,且取得環保許可,亦可認定為低污染事業。專案小組由市府經發局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組成,以確保審查具專業與客觀性。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工行字第1120192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新申請設立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已核准登記且生產中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已核准登記之事業產業類別前兩碼相同事業。

三、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新設工廠位於原經核准登記從事屬附表所列事業之工廠廠地範圍
內,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並從事原經核
准登記工廠之原生產事業。
(二)新設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屬附表所列之事業,有他廠設廠紀錄,
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標準及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紀錄者,得檢附相關書件由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審認(審查流程如附件一),並提出污染防治
計畫(如附件二)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前項第二款專案小組,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四、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
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圖表附件:

文章來源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來源連結 :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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